近日,中國氣象局制定出臺《氣象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四項證明事項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持續深化氣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減證便民”。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自今年5月1日起,以下四項證明事項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需要申請人提交的防雷產品安裝記錄和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書;開展除電力、通信以外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需要申請人提交的技術職稱證書;開展除電力、通信以外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開展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審批需要申請人提交的設備許可證。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四項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方案》要求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規范工作流程,強化事中事后核查,加強信用監管,做好風險防范。同時,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宣傳培訓,抓好督促檢查工作。